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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工会贯彻落实《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1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会常态化帮扶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以下简称专项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帮扶的项目资金。

第三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使用,坚持依档帮扶、精准施策、实名制发放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方向及方式

第四条  专项帮扶资金的助对象为困难职工家庭,包括深度困难职工家庭、相对困难职工家庭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第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一)深度困难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

1.生活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救助标准:基本生活支出深度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12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相对困难职工家庭每户每年不超过8个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和;住房和取暖降温补贴等参照当地政府同类项目标准。

2.医疗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保险、互助保障等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具体救助标准:深度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相对困难职工家庭补助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80%

3.助学救助项目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子女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及工会勤工俭学项目岗位补贴。具体救助标准: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每生每年不超过3000元;高中(含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阶段(含研究生)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每生每年不超过10000元。

勤工俭学项目,鼓励在档困难职工家庭中在读的大学生、当年高考录取的大学一年级新生寒暑假期间参加工会组织的帮扶服务困难职工类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俭学补贴不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可按月、周、日等方式计酬。

4.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有劳动能力的困难职工家庭成员提升就业和职业发展能力,及鼓励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充分就业的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在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按照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费用的标准给予补助。

5.法律援助项目主要是对劳动经济权益受到侵害的困难职工开展法律援助服务。

(二)意外致困职工家庭

1.对在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社会安全等重大事件中负伤致残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救助;因公殉职或牺牲的职工家庭,给予3-5万元的帮扶救助。

2.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疫情、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重大人身伤害、染病或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产生数额过大的救治费用(救治费用个人承担部分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3万元且不超过个人承担医疗费用的帮扶救助。

3.对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安全事故等原因造成住宅、家庭生活必需用品损毁严重(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职工家庭年收入的80%),导致基本生活暂无着落的职工家庭,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帮扶救助。

六条  全年每户单个帮扶项目补助额度超过2万元应报省总工会审批,超过5万元全国总工会同意。

  各级工会应综合考虑专项帮扶资金的分配额度、在档困难职工家庭户数、困难程度,参照物价指数、社会救助水平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制定分配方案。

  专项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一)支付职工服务(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二)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基本建设投资。

(四)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五)购买明令禁止的物品。

属于政府采购、购买社会服务、招投标管理范围的,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九条  专项帮扶资金须实名制发放,应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困难职工。

 

第三章 资金的预决算和管理

  专项帮扶资金的预算、决算按照工会预算管理要求执行,纳入工会预算、决算统一管理。专项帮扶资金专款专用,建立明细台账。

十一  各级工会应科学制定资金使用流程,严格按照《山东省总工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执行。因特殊原因专项帮扶资金预计将造成结转结余的,应于当年1115日前由市级工会书面报告省总工会;1130日前由省总工会报告全国总工会按照财政有关规定办理。专项帮扶资金最晚应于次年度春节前使用完毕。

第十  专项帮扶资金重点支持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常态化帮扶项目,向困难程度深的职工家庭、困难职工多的地区倾斜。对相对困难职工和意外致困职工的帮扶,由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和其他来源帮扶资金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  省总工会收到专项帮扶资金分配额度后尽快制定资金分配方案,2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帮扶资金安排额度下达到县级以上工会或职工帮扶(服务)中心,资金到达后及时发放给相关困难职工。

第十四条  各级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应报上一级工会备案。县级及以上工会应当在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逐级上报至省总工会备案,并录入山东工会精准帮扶系统。省总工会汇总报全国总工会。

第十五条  专项帮扶资金按财政部和全国总工会、省总工会有关绩效管理的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各级工会应定期对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控。

 

第四章 资金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工会应当建立健全专项帮扶资金监管机制,权益保障部门和职工服务(帮扶)中心、财务部门、经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配合,做到各司其责:

(一)权益保障部门(负责工会帮扶工作职责部门)负责制定困难职工认定和帮扶标准,制定帮扶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进行指导,会同财务部门编制专项帮扶资金分配方案,编制项目绩效目标。工会帮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开展具体帮扶活动。

(二)财务部门负责专项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核算等财务管理,加强财务指导和绩效管理。

(三)经审部门负责对专项帮扶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本实施细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或随意扩大帮扶资金的使用范围。

专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要遵守国家财政制度和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工作中敷衍塞责、弄虚作假、推诿刁难、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等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严肃问责。对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工会要激励担当作为,鼓励改革创新,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程序完整,但因人力不可为等客观原因出现偏差失误的,督促有关人员纠错纠偏,挽回损失,消除影响,可免除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市级工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报省总工会备案。市级以下各级工会制定的实施细则须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地方财政支持、同级行政拨付、工会经费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多渠道筹集帮扶资金,其他来源帮扶资金除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外,可按照地方财政、同级行政、工会经费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捐款单位(人)的意愿,科学合理确定资金使用对象和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111日起执行,省总工会制定的其他有关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的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