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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会贯彻落实 《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会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纪律,强化内部控制,规范财务行为,提高资金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和《工会财务监督暂行办法》规定,结合山东省工会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监督,是指各级工会财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运用一定的监督方法对本级机关和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工会财务管理体制,工会财务监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下管一级”的工作体制。省级(含省级)以下工会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级财务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级工会应当坚持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覆盖各类资金和财务运行全过程的工会财务监督工作机制。

第二章 监督职责和内容

第五条 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工会系统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研究制定本级工会财务监督实施细则,并对市级工会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省总工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三)对省总工会本级所属单位和市级工会进行财务监督,并向全国总工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四)其他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和指导管辖范围内各级工会的财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工会财务监督有关要求,制定完善本级工会财务制度,并对下一级工会制定的财务制度进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市级工会年度财务监督工作计划;

(三)对本级所属单位和下一级工会进行财务监督,并向省总工会报告年度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四)承担市级工会交办的其他财务监督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级(不含)以下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组织实施本级和下一级工会财务监督。

第八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全国总工会和上级工会的要求,加强财务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积极支持配合上级工会财务监督。

第九条 工会财务部门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和人员,实施财务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十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工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情况;

(二)工会经费计拨、收缴与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三)工会预算编制、审批与执行情况;

(四)财政拨款、上级补助资金等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五)经费开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六)会计基础工作情况;

(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

(八)工会会计报告编制情况;

(九)巡视、政府审计、经费审查审计、财务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他事项。

山东省工会财务监督内容具体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实施财务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一)调取、查阅、复制被监督单位的预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开立账户、电子信息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核查被监督单位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会计核算等情况;

(三)经监督工作负责人批准,向被监督单位的所属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相关情况。

第三章 监督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财务监督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

第十三条 日常监督采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相结合的方式。事前监督,重点关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建设、项目立项与预算编制审批等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合规性以及制度执行情况。事后监督,重点对资金使用绩效、会计报告质量进行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上工会财务部门应当通过山东工会财务规范化管理系统进行财务核算,建立财务日常动态监控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五条 专项监督是针对特定事项、特定资金或因特殊需要对相关单位进行的财务监督。

第十六条 实施专项监督一般应事先向被监督单位送达检查通知书,明确检查的重点内容、工作时限和具体要求。

第十七条 实施专项监督前,应组成监督工作组。工作组成员一般不少于三人。工作组成员与被监督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监督工作人员的回避,由监督实施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 实施专项监督时,监督工作人员应取得相关证据,编制财务监督工作底稿,完整记录监督事项,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晰。

第十九条 专项监督结束前,监督工作组应形成专项监督报告,经监督实施部门同意后,征求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被监督单位应在收到专项监督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监督工作组应充分听取被监督单位的意见建议,形成正式报告,经监督实施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送达被监督单位。

第二十条 被监督单位要根据专项监督报告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在收到财务监督报告之日起60日内整改落实问题建议,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及时反馈专项监督实施部门。专项监督实施部门可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一条 专项监督实施部门应认真收集整理专项监督的各类材料、文件、数据,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 财务监督应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经审监督有效衔接,充分利用有关部门专项监督、审计监督结果,避免给被监督单位增加不必要负担。

第二十三条  省总工会每年发布市级工会的财务监督计划,同时对部分县级工会开展抽查,检查市级工会开展财务监督工作情况。

对照监督标准被监督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赋分,市级工会本级及被抽查监督的县级工会得分90分以上视为通过监督检查

第四章 责任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监督工作,为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有以下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限期改正,或建议有关部门进行组织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一)拒绝、阻挠、拖延财务监督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损毁相关资料与证据的;

(四)对监督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 财务监督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处理:

(一)责令立即停止违规行为并予以纠正;

(二)责令停止执行与国家和上级工会相抵触的相关规定;

(三)停止拨付与违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其暂停使用并追回余款;

(四)责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款项;

(五)追回违规开支款项;

(六)对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工作人员实施监督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所在单位依规依纪给予处理;涉嫌违纪违法或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168月印发的《山东省工会实施<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办法》(鲁会办〔201672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工会财务监督内容具体标准